实例:张家港市人民法院,已完成财产保全2048.9万
案件性质:合同纠纷
案情说明:
2016年03月29日,被告发生火灾事故,大火蔓延并烧至原告处。经张家港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,并经苏州市公安消防局复核,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被告铁皮房内西北角处;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,不排除木材自燃、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。
因被告引发的这次火灾事故,导致原告厂房及办公设备等完全毁损。同时,原告作为张家港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,接受相关客户委托仓储的相当多的货物也在这次火灾事故中毁损、灭失;且,原告不得不因此根据《海关法》的相关规定的要求,承担前述毁损、灭失的货物应缴纳的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。
为处理这次火灾事故,挽救货物并尽可能降低损失,原告做出了巨大努力,包括委托第三方清理火灾事故现场、工程施工、安保维护等等,临时仓储货物及租赁新的办公场所,安排各地关联公司人员参与清理、抢救工作,以及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,由此支出、承担了大量的费用。
原告认为,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原告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依照本案之事实与法律,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诉讼请求:
1、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权导致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,以及处理火灾事故支出、承担的各项费用等,共计人民币20489157.54元;
2、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、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其他办案费用。
特别提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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